学会概况
学会章程

 

山东省教育审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东省教育审计学会,英文名称为 Shandong Province Educational Audit Society,缩写为SDEAS。

第二条  山东省教育审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山东省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和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等人员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组织开展教育审计理论、实务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全省教育审计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服务,提高全省教育审计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更好地为教育事业发展服务,助力全省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山东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崇尚廉洁风尚,增强职业道德修养。

(二)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向主管部门提供调研报告和业务信息资料,为推进教育审计和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意见建议。

(三)组织开展教育审计理论和实务学习研究,宣传和推广审计新理论、新方法,开展学术交流、研讨活动。组织教育审计科研课题立项、评审、成果鉴定、表彰,经批准后开展表彰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推动教育审计理论和实务创新。

(四)发挥人才、资源等优势,组织开展培训、调研和交流学习 , 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

(五)发挥智库优势,组织开展学术理论研究、业务咨询活动,为全省教育审计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撑;推进教育审计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运用,积极承担主管部门和上级学会交办的专项审计、重要调研、专题研究等各项任务,为全省教育事业发展助力。

(六)总结、交流教育审计工作经验,促进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之间的工作联系;经批准后表彰奖励在学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

(七)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组织会员单位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单位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八)充分利用学会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宣传平台;依照有关规定编印《山东教育审计通讯》等资料;积极向会员单位传递审计新观点、新技术、新方法、新实践等信息,征集、出版高水平调研报告、学术论文等重要教育审计研究成果。

(九)开展与上级学会和兄弟省、市学会等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业务服务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业务及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四)从事教育审计及相关工作。

个人会员,一般是资深内部审计工作者或相关专业教育科研工作者,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职业资格。

第十条  会员入会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和学术研究成果。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二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重大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常务理事、会员代表产生和罢免办法;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理事由单位会员及有关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及负责人的聘任、解聘;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职权。常务理事一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由会长办公会根据原推荐单位推荐意见研究更换建议,提交理事会研究通过后继任。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会负责人以及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4-6人,秘书长1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布置并检查督促副会长、秘书长的工作开展情况;

(三)组织副会长、秘书长召开会长办公会,研究处理学会的重要工作;

(四)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五)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按照工作分工,建立落实工作责任制制度。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组织、实施学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

(三)牵头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向理事会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建议人选;

(七)经报会长同意后,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八)协助会长组织协调各专门机构的工作;

(九)处理学会交办的其他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按照分工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二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印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会计监督,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进行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会长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13日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Copyright © 2024 山东省教育审计学会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23号 电话:0531-83238923 传真:0531-83238923
备案号:鲁ICP备2024085067号-1